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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上海临港产业区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将2018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的《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的积极性,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促进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上海市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号)和《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临港地区新一轮“双特”产业配套政策的通知》(沪临地管委〔2016〕45号)的精神,临港地区设立1亿元规模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对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坏账而设立的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第三条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全权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循环使用、加强监督、按比例补偿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共担模式和合作条件

  第五条 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开发专为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类贷款,并实行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共同分担贷款坏账风险的机制。

  由临港管委会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剩余60%的责任风险可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风险评判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由金融机构逐笔承担20%的责任风险,担保公司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2、金融机构逐笔承担60%的责任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贷款本息、罚息、滞纳金、以及相关贷款追偿费用,由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按照承担的责任风险比例进行损失补偿。

  第六条 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临港地区开发主体推荐,原则上应以银行为主,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辅。合作银行需依法在沪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属上海市国有控股企业;

  2、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合作银行年化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年化贷款利率若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其超出部分及所对应的责任风险由其自行承担,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多3年,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3、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4、与临港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七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推荐,需取得合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2、以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5%;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担保公司须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合作;

  5、与临港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准入要求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准入要求:

  1、原则上注册地、经营地以及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企业;

  2、纳税情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4、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5、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审批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达到上述准入要求的企业,可向临港地区各开发主体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园区初审。临港地区各开发主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3、联合复审。园区通过后报送临港管委会,在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融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对于符合放贷要求的,由综合计划办牵头,会同经济贸易办、财政办、企业服务局联合复审,并出具推荐函,在推荐函中明确借款人名称、推荐借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等内容。

  4、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拿到推荐函后,对推荐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风控要求进行审批和发放。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应向临港管委会提交放款回执单,并明确风险补偿金所对应的贷款合同号及承担代偿责任的金额。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拨存

  第十条 临港管委会对风险补偿金实行总额管理,设立风险补偿金专户,该账户产生的利息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根据各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临港管委会将通过存款形式在各金融机构分别预存风险补偿金,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发放不低于该风险补偿金预存额度25倍的专项贷款。

  第十一条 临港管委会对预存风险补偿金实行动态管理,不晚于合作金融机构启动第一笔风险补偿金贷款后一个月,临港管委会将以定期存单形式存入该金融机构,首笔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同时,临港管委会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警戒线双线控制,当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达到6%或所用风险补偿金贷款坏账金额达成5000万元时,暂停与该金融机构合作,并给予3个月考察期,临港管委会将视考察情况选择继续或终止与该金融机构合作。

  如若风险补偿金低于金融机构实际放款金额的4%,金融机构每期末可根据当期实际贷款金额向临港管委会书面提出风险补偿金拨存申请,并附实际贷款企业清单。临港管委会收到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申请并核对企业贷款跟踪数据无误后,将风险补偿金以存款形式存入该金融机构。

  如若风险补偿金高于金融机构实际放款金额的4%,金融机构应及时归还,回收的风险补偿金及利息,拨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风险补偿的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或因贷款企业出现经营风险,经承担信贷风险的多方共同协商确认后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出现时,金融机构应启动向贷款企业的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 当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在金融机构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满足承担信贷风险的多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条件,金融机构可以向临港管委会发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须向临港管委会提供如下材料:

  1、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2、法院受理诉讼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3、放款凭证、还款或还息凭证;

  4、或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还款计划书等;

  5、贷后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报告、会谈纪要、或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还款计划书、或风险处置方案等。

  6、贷款和担保合同复印件。

  若金融机构未对贷款企业贷款资金在归还前的使用进行必要审查及监管,临港管委会不承担相应履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临港管委会收到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由综合计划办牵头,会同经济贸易办、财政办、企业服务局进行联合会审,提出贷款风险补偿评审意见,并提交临港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议。临港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财政办根据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将补偿资金划拨金融机构指定帐户。

  第十六条 临港管委会在贷款风险补偿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追偿主体,应加大对贷款企业的追偿力度,实施持续跟踪检查。金融机构应每季度向临港管委会提交逾期贷款追偿进度情况报告,直至金融机构核销该笔贷款。

  第十七条 临港管委会应及时归集按风险承担比例分配的追偿净收入,并放入风险补偿金账户循环使用。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核销逾期贷款前十个工作日应就最终资产处置、追偿所得及损失确认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通知风险承担各方,临港管委会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报告确认坏账损失。

  第六章 规模奖励

  第十九条 为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围绕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制定目标计划、加强队伍建设,发挥规模效应,对于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由风险补偿金支持的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奖励资金从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将于临港管委会官网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临港管委会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临港管委会每年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工作举措。对于上一年度业务开展较少且不良率偏高的合作机构,临港管委会可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违规获取风险补偿金的单位,临港管委会有权追回已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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