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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29    来源:上海临港产业区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弘扬匠心精神,营造崇尚科技、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广泛集聚人才智力资源,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港英才”是以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名义评选表彰的优秀人才项目,授予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具有匠心精神、专业技艺精湛、经营管理能力卓越的优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临港英才”评选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在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企业,以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临港英才”的推荐和评选:

  1、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的创新型领军人才。

  2、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领导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且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经营管理或创业型领军人才。

  3、从事一线专技岗位,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技能型领军人才。

  同时,被推荐人需在临港地区工作两年及以上,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的劳动或聘用合同,且所在单位需在临港地区成立两年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临港英才”评选:

  1、近五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2、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临港英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原则上不超过20名,不能重复参选。

  第七条 “临港英才”获得者由临港管委会授予“临港英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临港英才”通过单位推荐申报方式进行,每家单位每年可推荐1名人才参加评选,并同时推荐单位评委1名。下设直属企业或单位的集团公司、学校等,以集团公司或学校等为单位推荐。单位评委原则上为单位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 “临港英才”的评选按照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三个环节进行。

  1、资格审核。推荐单位将被推荐人材料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临港管委会对被推荐人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2、专家评审。临港管委会组织参评人所在单位评委、相关领域知名专家、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社会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核和专家评审的候选人,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评选资格;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报临港管委会审定后进行相应表彰,奖励资金发放给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 申报“临港英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申请表》;

  2、被推荐人同意函;

  3、被推荐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

  5、被推荐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三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连续近两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单位评委需提供任职证明及个人简介,包括能证明第一负责人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任命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决议、上级单位任命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骗取“临港英才”荣誉称号的,临港管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骗取奖励资金,录入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奖励办法

  2.上海市临港地区“临港英才”评选奖励办法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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